文档介绍:案件审理审什么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究竟应该审什么?
讲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想,既然案件都提交县纪委审理室审理了,是不是审理业务就不关我们的事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方面案件到了审理阶段,审查哪些材料和程序正是调查阶段需要提供的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另一方面案件到了你们那里,必须经过你们初审,拿出初审意见了再报县纪委审理,县纪委也可能通过交叉审理或者联片审理的形式,抽调部分乡镇纪委书记进行审理,所以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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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一,是审查涉案当事人属不属于我们查处的对象,这是办理案件的基础。党纪处分比较好区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处分权限进行处理;是预备党员的,根据其错误行为轻重判断,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政纪处分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分级负责原则,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隶属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属于谁管理,就由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级别管理,就是层级上属于处分机关管理的干部就可以由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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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在行政处分上,我们必须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新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后,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是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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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二,审查当事人的专兼职情况,是否具有“七类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即涉案当事人是否是党委委员,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在党内外是否兼任有其他职务,是否是检察官、法官等情况。在案件调查阶段查清当事人的兼职情况,便于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暂停其履行相应职务,便于按程序向有关组织或者领导汇报。在审理阶段查清楚兼职情况,例如给予党委委员撤职以上的重处分,还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研究决定,这类案件需要按照中纪委“七类案件”规定的特殊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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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三,审查当事人的任职分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违纪行为发生时间来核对其所任的职务,依据职责分工情况来看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进而明确承担责任的层次和大小。特别是涉及贪污受贿类的经济案件、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案件时,查清楚当事人的职责及分工,才能准确对其行为定性量纪。我们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检查室以当事人构成受贿和失职两种错误移送案件到审理室,但在审理过程中,核对当事人的任职文件和分工文件时,我们发现发生矿难事故之前,有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该当事人已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按失职错误追究其领导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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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判断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分三个方面内容:
1、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其一,主体合法。如调查取证或制作书证副本、复制件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参与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调查资格等。
其二,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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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其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例如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
其四,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且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还应当主动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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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2、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其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即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取得,或者由谁提供的。
其二,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即证据所反映的事物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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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联系,则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否则无证明力,只有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不仅要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是否真实,还要查明这个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根据关联的形式和性质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有不同,如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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