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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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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