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价值评估案例案例: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内容一;林木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东方评报字( 2000 )第 021 号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 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00 年5月 19 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一)委托方概况本次评估之委托方为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 )资产占有方概况本次评估之资产占有方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法定代表人杜成均,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牛, 系长春包装物资( 集团) 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占 80 %)与长春路桥包装物资储运公司(出资 120 万元,占 20 %)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纸张、纸浆、纸板、塑料、钢材、有色金属、玻璃陶瓷、竹材、木材、纺织布、油墨、添加剂、填充剂、粘合剂及其他辅助材料、包装专用仪器设备、印刷器材、五金交电产品、化工产品、燃料、包装制品、装璜印刷品的生产、销售、代购、代销;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为长春包装物资( 集团) 总公司纸张部,自 1996 年5 月正式成立有限公司以来,主要从事纸张购销内贸业务,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林木纸业有限公司 1999 年度会计报表业经长春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达审宇( 2000 )第 057 号审计报告。 1999 午及 2000 年5月 19 日的会计报表显示,林木纸业有限公司 1999 — 2000 年5 月的财务状况如下: 表9—3 1999 — 2000 年财务状况表单位:万元项目 1999 年 2000 年1—5月资产 1187 2211 负债 596 1692 所有者权益 591 519 收入 5529 3. 30 净利润-O. 02 -72 . 39 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1 日起至 12月 31B止;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办公用具按 5 年计提折旧,预计残值为原值的 5%; 增值税税率为 17%, 营业税税率为 5%, 城建税税率为 7%, 教育费附加为 3 %,所得税税率为 33 %;短期借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二、评估目的为一中院执行长春包装物资( 集团) 总公司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 80 %的投资权益提供价值依据。三、评估范围和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长春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在林木纸业有限公司 80 %的长期投资,评估范围涉及到林木纸业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具体范围包括, 林木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流动资产 元,固定资产原值 元、净值 元,流动负债 元。评估具体对象以资产占有方提供并签章的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为基础,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认的资产范围一致。四、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00 年5月 19 日。本评估项目选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该评估基准日是由本公司根据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的预计实现期和本评估报告的时效期,与委托方共同确定。五、评估原则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研究,掌握详实可靠的资料,采取符合实际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二)坚持独立的原则即在评估工作中,排除一切干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评估操作,确保评估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制订科学的评估工作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中的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本次资产评估, 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规定,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六、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长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1999 ) ;中执字第 2036 号]。(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