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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犯罪结果、数额及既未遂问题.docx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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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票据犯罪结果、数额及既未遂问题
关键词:票据贴现票据市场票据犯罪
  百姓金融网导读:票据犯罪结果,主要是指票据犯罪行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财产损失。票据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票据兑现数额为依据。虚假票据所记载的数额与真实有效票据所记载的数额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票据诈骗犯罪既遂未遂的界限,以行为人是否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票据经济利益。伪造变造票据犯罪的既遂未遂界限,主要把握是否完成了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填写行为。
 
    犯罪结果主要是指票据犯罪行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财产利益损失。如何理解和评价票据犯罪的结果,关系到票据犯罪的构成、轻重以及既遂未遂等问题。由于刑法学界尚未展开对票据犯罪结果的深入研究,鲜见有关观点以及论证材料,所以,本文只是提供一些探索性的意见。
 
    一、票据犯罪结果的理解
 
    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每个犯罪结果是不同的。何谓票据犯罪结果,我们认为,票据犯罪结果主要是指票据犯罪行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财产利益损失。首先,它表现为一种实害结果,而不是一种危险结果。以危害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划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在票据犯罪中,危害结果都是实害结果,或者表现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的破坏,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对他人票据权益的侵犯,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票据犯罪对银行信用的影响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不能视为票据犯罪结果,而是票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其次,它表现为一种经济损失,而不是其他损害。票据犯罪结果一般可以通过具体数额计算其价值量。具体来说,票据渎职犯罪的结果是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无论是非法出具、承兑票据行为,还是对违法票据付款、保证行为,其结果都使非票据当事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票据当事人获得了票据财产利益,而金融机构则承担了票据风险和经济损失。票据诈骗犯罪的结果多数是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冒用他人票据行为和签发空头票据行为往往直接指向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他人,所以这种诈骗行为的结果通常表现为他人财产利益损失。伪造票据行为、变造票据行为、使用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行为以及使用作废的票据行为,如果指向金融机构,则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如果指向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他人,则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具体来说,票据犯罪结果表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损失,包括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和转嫁到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在票据渎职犯罪中,所谓损失是指金融机构的损失,还是经济交易活动中他人的经济损失?由于刑法没有明示,有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根据我们理解,应该是指金融机构因票据渎职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票据业务活动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具票据,往往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例如在他人帐户没有资金情况下为其出具空头银行汇票,当他人票据款项不能进帐时,根据票据原理,银行作为出票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由此直接造成银行经济损失。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的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既有可能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也有可能造成票据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他人经济损失。根据票据法第106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即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也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