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12-2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7]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做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我们起草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12月20日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创业风险投资是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创新措施。为规范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操作程序为:委托人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提出招标条件,并细化为不同分值的评定标准,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中介公司负责标书拟定、公告、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招标条件,中介公司从投标单位中遴选出分值高的前两家单位;委托人对这两家单位作进一步考察论证,如符合要求,即将两家单位确定为受托管理机构;如发现问题,则按分值由高到低选择并考察论证后,最终确定两家单位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增加或减少受托管理机构。对不能胜任或不愿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进行调整。不能胜任条件主要包括:
《指导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解散、宣告破产;
;
;
,并配备相关管理人才;
,造成重大损失;
、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
受托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有义务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最终确定,项目推荐渠道两个:一是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在项目确定过程中,相关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一)通过第一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各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专家参与评审;
(3)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和有关事项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协议等,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等;
(5)根据推荐情况,建立备选的投资项目库。
条件成熟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可在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后,直接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局)的职责:
按照申报指南、《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
(1)推荐专家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组织对地方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
(2)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调整建议;对经核实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就入股价格、后续管理等内容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入股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后确认。
(二)通过第二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
(1)根据申报指南等要求,在本机构已经投资或者计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