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各抒己见20016近几年来,我国银行大力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仅中国工商银行全行自营性住房贷款余额就达亿元,524199769信贷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对于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种媒体宣传广告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一词随处可见。很多购房者错误地将“按揭”贷款理解为担保贷款,甚至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按揭贷款”也存在认识上的误解,在操作上将期房认同为抵押物办理所谓按揭贷款。孰不知,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贷款业务在我国并未推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尚无法可依,这一点不能说没有法律上的风险。因此,透彻理解“住房担保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这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很有必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赂住房或其他财产做抵押,或由第三人为其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住房担保贷款可以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抵押加保证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则是指购房人向房地产商先交部分楼款,其余部分以所购住房为抵押,并由房地产商提供担保的贷款。其操作流程涉及两条线:开发商:递交申请——调查评估——合作确认——签定协议——监控楼款借款人:递交申请——受理调查——按揭确认——核查审批——办理手续——资料归档——贷款回收——清户撤押、二者有以下两个相同点:首先,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一般应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以上,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备付款,借款人还必须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其次,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应完备,如《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等。然而二者之间的区别仍是主要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比较。一、从具体业务操作看按揭不同于担保贷款中的抵押。抵押是不转移所有权的担保,而按揭是转移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担保。而且前者的抵押物可以是所购房屋、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黄金珠宝等;后者的抵押物只包括所购现房或期房。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的“按揭”业务,实为有按揭之名,无按揭之实;无抵押之名,有抵押之实。按揭也不同于抵押加保证。当前很多银行在住房贷款操作r险不能得到更好的防范,又要求房地产商提供保证,于是形成了抵押加保证形式。而在按揭贷款实务中,由于期房不具备所有权,只有待将来借款人悍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须将此权益抵押给银行并进行登记,同时明确此项登记义务不能实现时的补救措施及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中,约定地产商对借款人的保证责任,此项责任终止于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而当购房者不能如期还贷时,开发商须向银行回购担保贷款多用于购买现房,购期房的较少;而按揭贷款多用住房担保贷款实行一次性全额拨付方式;按揭贷款按开发放商的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并由银行承担资金监督的责任。住房担保贷款只涉及银行与购房者两者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按揭贷款则涉及银行、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三方。五、从银行风险看住房担保贷款中,银行需承担借款人不能如期还贷的风险,而不必对开发商承担监督责任;在按揭贷款中,银行不仅要承担借款人违约风险,还要承担楼花无法按期建成现楼、开发商挪用资金等方面的风险。在目前法律还没有按揭规定的情况下,鉴于按揭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及现状,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手续,防范与此有关的风险,法律文书、广告宣传上频繁使用的“按揭”~词最好不要出现。随着人世临近,还按揭以本来面目具有重大意义,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需要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