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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协议合同与塔吊租赁合同纠纷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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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协议合同与塔吊租赁合同纠纷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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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塔吊租赁协议合同与塔吊租赁合同纠纷汇编
塔吊租赁协议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租 赁乙方塔机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6#、7#楼2、工程地点:政府西二、租赁设备概况
三、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1、 本合同为固定租金合同。塔机进出场费:33000元/台。
2、 合同月租金:人民币23500元/台•月(含:操作人员工资:6500元/
台•月)3、费用支付3. 1费用计取时间塔机从安装验收合格甲方书面通知启用塔吊 起至甲方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连续计费。
3、 2不足整月计费方式不足整月的按照对应塔机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日租费 等于对应塔机的月租费除以30天。
3. 3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租赁期满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施工期间不再支付, 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结算时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租赁发票,结算截 止日期以实际使用日期为准。甲方在接到结算单后次月15日内结算付款。
四、 争议本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
发生方案变更、增减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 即告终止。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曰
塔吊租赁合同纠纷
杨艳菊诉邓方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艳菊,女。委托代理人 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方计,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合,男。委托 代理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艳菊因与被告邓方计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原告杨艳菊于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年5月10日作出受 理决定。20**年5月20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杨艳菊,20**年5 月1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邓方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年6月30日、20**年11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 菊及委托代理人谢旺龙,被告邓方计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合、陈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菊诉称,20**年2月15 0,原、被告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 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塔吊式起重机一台,租期从20**年3月6日至被告 送还日期为止。租金每日260元,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年2月28日就安排人员将塔式起重机安装在被告(系第三人承包商)指定的施 工地点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北孔庄村,并于当日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大约于20**年6月初,将20**年5月30日之前的租金交付。之后,未曾交付过 租金。原告杨艳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将设备送还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杨艳 菊于20**年8月23 0,安排人员将塔式起重机拆卸运回,截止20**年8月23日, 被告邓方计共欠原告租金22100元,经原告杨艳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据此,原告 杨艳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 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租金22100元。
2、 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 算,计算至20**年3月12日为9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方计辩称,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是事 实,是客观存在的,由被告邓方计租赁原告的塔吊,原告杨艳菊将塔吊也送到了工地 上,去年5月25日,邓方计工地集体组织讨薪就终止了该合同,5月底,邓方计明确 通知原告将租赁费算到月底并给原告杨艳菊30800元,这是事实,从去年6月1日以 后就不存在租赁关系,据被告邓方计知道,塔吊在工地存放,原告杨艳菊允许工地继 续使用,至于是如何约定的与邓方计无关,6月1日前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且 租赁费已足额交付,6月1日后双方无租赁关系,与邓方计无关。根据原、被告的诉 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1、 本案如何定性。
2、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原告杨艳 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以此证明原、被告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日260元,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必须由乙方将设备送 到指定地点,合同第九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