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联邦德国的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规划所杨枫编译 内容摘要:199 8年2月6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 9年6月《联邦土壤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在土壤保护从1971 年成为政治论题以来,德国通过这两部法律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土壤保护进行了规范。《联邦土壤保护法》定义了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概念。此外还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 预防性土壤保护是农业中良好的专业实际工作的一部分。本法的最后还列出了专家和调查单位,规定了数据传送事宜并确定了国家法律规定或欧盟的决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扮演补充性的角色。另外还对费用的承担和分配以及罚金做出了规定。 因为《联邦土壤保护法》首先是一部规范残留污染治理或受污染土壤的法律,所以预防性的考虑在土壤保护中仅具有无足轻重的意义。另外传统农业中良好的专业实践显然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标准。预防性土壤保护的目标是保持土壤的自然功能、在整个区域都产生效果并形成一种可持续的自然生态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的理想状态是物质的输入等于输出。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目前形式还不能满足可持续和预防性土壤保护的要求。 1 德国和欧洲土壤保护的历史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产生 1971 年,土壤保护第一次被宣布成为政治行动的目标。在1974 年至1980 年间土壤保护融合在其他法律之中,这些法律有《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1985 年2 月6 日,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个土壤保护构想,这一构想导致第一部州土壤保护法于1991 年6 月24 日在巴登-符滕堡州通过。 自1991 年以来联邦和州成立了不同的土壤保护问题委员会,其中有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联合体,她是州环境部长联席会议的一个工作小组。这一工作联合体在土壤保护和土壤保 1 护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作用。 1996年9月25日, 《联邦土壤保护法》进入联邦众议院审议并于1998 年2 月6 日通过。随后《联邦土壤保护条例》于1998 年9 月9 日在联邦众议院审议并于1999 年6 月生效。 为加强土壤保护工作,联邦政府于2000 年10 月26 日通过了一项跨边界协作的动议, 计划采取下列措施:公众和有关人员土壤保护的意识应得到加强并应尽快地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待土壤资源。另外联邦政府负有义务在每个任期提出一份关于在土壤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欧盟的土壤保护 1972 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土壤宪章》,她第一次将土壤视为需要保护的重要物品。1983 年有关国际标准出台,1986年1991 年先后出台了欧洲污水处理厂污泥规定和***盐规定。 1993 年2 月1 日通过第五个环境行动纲要,但在这一纲要中土壤保护只扮演一个次要的角色。在1994 至1995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一项保护土地资源的国家政策。 1998 年12 月在波恩召开了一个关于欧盟土壤保护政策的国际讨论会,本次会议最重要的目的是相关国家之间土壤保护方面的信息交流。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土壤保护的共同原则和目标的备忘录。 2004 年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