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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居民身份证号
码)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产生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收
到了须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即年月日)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
由于申请人为下岗人员,现在没有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无力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元,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免交或减交
缓交上诉费用为盼!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 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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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
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 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