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道部
二00 一年^一月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1] 117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监理公司:
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 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 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OO 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 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 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 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 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 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 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验收的依据
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㈡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 文件)。
㈢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㈣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伍)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 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 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 件、标准等资料。
(A)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
㈠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 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新建I级铁路正线 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 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征地使用检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 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㈡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 金费用。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 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 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㈠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 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㈡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 况进行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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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㈣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㈠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 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㈡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 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 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㈢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 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㈣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 收评定标准。
伍)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 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 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 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 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 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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