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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定罪标准应明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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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定罪标准应明确.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1/7/22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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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成年人抢劫定罪标准应明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都构成抢劫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未成年人抢劫的定罪标准与成年人抢劫的定罪标准有所区别,但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第4点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难以把握:第一,“少量财物”的定罪标准如何确定,以人民币为准,至少价值多少元才定罪?第二,“轻微暴力”的定罪标准如何确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第三,该规定未对犯抢劫罪使用的“威胁方法”中“其他方法”抢劫作出规定,只对“暴力方法”中的“轻微暴力方法”作出规定。这使人误以为对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用“威胁方法”中的“其他方法”抢劫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出现“暴力”抢劫的危害性最大,反而不定罪的矛盾结论。第四,“一般”和“不宜”
二词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第五,如果多次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单独的每次不宜认定抢劫罪,但两次以上,甚至多次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在该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明确答案。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难以把握。第一,“数量不大”的具体定罪标准应是多少?第二,“强行索要”的含义是什么?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强行索要”就是强行要求被害人自己拿东西出来。不能直接“搜身”、“强行劫取”。那么,“搜身”或强行掰开被害人的手抢走财物算不算“强行索要”?第三,被害人限定为“其他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用该规定的抢劫方式抢劫“成年人”还能不能不认为是犯罪?这出现了一个隆论:未成年人抢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抢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