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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既遂.doc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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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既遂.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盗窃罪的既遂—失控加控制说之我见内容提要盗窃罪属于传统型犯罪, 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法犯罪。盗窃案件一般占基层人民法院能审理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在盗窃罪既遂的认定问题上理论上多有争议, 实践中的标准也不一, 在众多的理论学说上, 我坚持失控加控制说,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盗窃人已经掌握所盗财物时为既遂。关键字盗窃罪,既遂,失控加控制说一窃罪的概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①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②构成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④二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观点 1 接触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财物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⑤ 2 隐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将所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 行为人将窃的物隐藏起来为既遂没有隐藏为未遂 3 转移说这种学说认行为人是否将财物转离原来的场所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4 损失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该行为是否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为标准,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既遂, 未造成损失为未遂 5 失控说从受害者即原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的权益出发,认为若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未遂 6 控制说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既遂是否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得的财物的为既遂,为取得财物为未遂 7 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只有在财物已经脱离失主的控制并该从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时盗窃罪才成立既遂否则未遂三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观点的缺陷与不足 1 对于接触说而言, 盗窃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以后, 只要触及了盗窃的目的财物, 虽可能没有把财物盗到手, 也同样构成盗窃既遂, 而不能以未遂论处。但事实上接触不等于占有,也不必然导致既遂, 有悖于盗窃罪的主观特征。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抹杀了盗窃既遂与盗窃中止这两种状态的界限, 因为行为人虽然已经接触盗窃目的财物,但由于后悔及时,可能马上放弃盗窃从而实现盗窃中止⑥,但接触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 这实际上是不科学的扩大了盗窃既遂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2 对于隐匿说而言, 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只存在于客观方面要件中,即盗窃行为的秘密性,至于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如何处置, 是隐藏于秘密处所还是堂而皇之的拿出来使用都不是法律关心的事情,因为此时盗窃已然到达既遂状态;而且即使是盗窃罪的秘密要件,所谓的秘密也只是指行为人自以为隐蔽的方式,事实上是否隐蔽法律在所不问,如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即使该扒窃行为已经为很多公众知悉仍不妨碍其构成盗窃罪。所以,以将所窃得的财物隐匿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推迟了既遂成立的时间, 对于转移说而言, 单纯的以公私财物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变化作为判断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一方面不能够解决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 进行非法并机等针对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