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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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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 1制定依据
1. 1. 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 标准。
1. 1. 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 残疾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 3鉴定原则
1. 3. 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应分别鉴定残疾等 级,以最咼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 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 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 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 级。2分则
2. 1 一级残疾
2. 1.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 (肌力1级)。
2. 1.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
2. 。
2. 。
2. ,或心功能III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制定依据
1. 1. 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 残疾等级。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3鉴定原则
3. 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应分别鉴定残疾等 级,以最咼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 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4. 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 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 级。2分则
1 一级残疾
2. (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肌力1级)。
1.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或心功能III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3.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3. 18肝切除3、4以上。
2. 3. 19胰腺全切除。
2. 3. 20 一侧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