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试析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doc

格式:doc   大小:87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析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doc

上传人:小健 2021/7/29 文件大小:8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析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査存在的问题和
改进措施
论文摘要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 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 场所的安全与公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无可取代的作 用。查办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监所检察部 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 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相比,监所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 查工作较为滞后,面临着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约。因此,认真分析当 前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十分必要。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监所检察 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的依
据和面临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
依据
1•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宪法》第129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作为 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依据。2013年实施 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f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 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 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职权划分。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F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 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划分上,按照 监所职责的规定,监所部门办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负责查办发生在监 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案;渎职侵权案;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 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案等各种犯罪案件。”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1 •单位性质特殊,管理较为封闭,获取有效线索难度大。 看守所具有强制性和封闭性等特点,发生了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案件往往难以被发现,增加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就看守所自 身利益而言,在发生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事件后,常常为
了顾及本单位的声誉而不愿对外公布,导致检察机关很难从看守所内 部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2•犯罪主体特殊,大多为公安民警,初查取证较为困难。
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多数为监管民警,多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 能力。在接受侦查讯问时,心理防线较坚固,不轻易交待自己的犯罪 事实。同时,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在押人员因送监狱服刑、 取保候审、释放、转所等原因,流动性较大,对知情人员进行讯问有 一定难度,导致取证困难。
3•被侵犯权益的对象特殊,举报犯罪的能力受到限制。在 押人员长期处在看守所的管理之下,与看守所民警的关系为不对称的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 不敢反映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检察机关对侵权型犯罪的取证面临很 大困难。在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侦查中,部分知情的在押人员也 因为害怕受到报复,而不敢主动向外透露。
(三)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滞后的原因
1 •部分检察人员对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认识不足。部分 驻所检察人员认为通过日常巡查,保证看守所内不出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