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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doc

上传人:小雄 2021/7/30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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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手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 基本要件。
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 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 申请农村低保。
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 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 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 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 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 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 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 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 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 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二) 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关系证明;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婚姻证明。4、 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证明;5、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 印件。
(三) 申请城乡低保的基本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 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代表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 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 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 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 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 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 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对于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 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 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 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 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 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入户核查及民主评议。核对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按照100% 比例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 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 见,连同申请、审核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3、 联审联批。市民政局按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