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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姓名:黄亮
日期:2011年11月21日
结合“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前往西区光新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
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 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 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 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 理论和实践网络。据村委会领导介绍,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 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 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 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 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 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 )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 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 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
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 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 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 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 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 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 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 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 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 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 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 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 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 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 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 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 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 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 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 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 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
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 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 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 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 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 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 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 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 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 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 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 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 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 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 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
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 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 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 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 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 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 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 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