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格式:doc   大小:5,114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8/1 文件大小:4.99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经营性、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有专门规定),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机关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充分依据;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凭证;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的省直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垂直受理的市县基层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委托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0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办理其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