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 2005 〕 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事业发展,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努力增收节支, 科学配置学校资源,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 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 统一财务收支计划, 统一财务规章制度, 统一资源调配, 统一财经业务领导, 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 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 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 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 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 含会计师) 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第十六条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第十八条预算内容: 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第二十条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部门: 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第二十二条预算审批程序: 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 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 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 预算一经确定, 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 科研经费拨款, 即学校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