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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宣 导 讲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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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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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条例》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依据,即《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实践依据,即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
制定《条例》的实践依据,也就是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我省“平安山东”和“和谐山东” 建设的全局。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本条实际上是对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规定。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所达到的地域范围,即法律、法规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也称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这里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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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的规定。
“方针”是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这里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总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要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而言的。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工作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就安全生产工作本身而言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把预防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做到谋事在先,未雨绸缪,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要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综合治理”是就安全管理的手段而言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头绪多,难度大,必须综合治理,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一系列措施,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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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主要负责人。实践证明,如果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支持、不抓安全生产工作, 这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很难得到保证。
从业人员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