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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未签劳动合同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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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未签劳动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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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一直干下去挺拖你们后腿的,也不想消耗公司资源,所以辞职了……”。现又以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ceo于2014年10月1日发送了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大意是商量工作安排,同时也发给了公司其他两位员工,邮件中没有明确工作分工,也没有明确工作完成时间,更加重要的是,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答应接手该工作安排的回复或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仅以一份工作安排商量邮件就主张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显然没有实事依据。
五、被申请人要求补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该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中阐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社保问题,欠缴和未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1、2、3、4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第5项仲裁请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芳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二:】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被告的委托,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与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并没有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故被告主张权利之日便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按照原告口头辞退被告的时间来计算,被告提起该项请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的,即2016年1月28日被口头辞退,2016年2月6日原告电话通知被
告不用再来上班,被告2016年2月提起仲裁,没有超过60天的规定。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5项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被告于2016年2月主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符合该意见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是按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均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7月开始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故在2014年7月即视为原、被告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被告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原告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