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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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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由上一届理事会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理事长1人或若干人。
第九条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热心妇女儿童事业,愿为本市妇女儿童事业贡献力量;
(四)在儿童少年发展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七)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长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