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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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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1/8/9 文件大小:4.3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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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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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州(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备齐第五条(一)所列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1年期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经核查合格的,换发5年期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备齐第五条(二)所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齐第五条(三)所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含正本、副本。正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地址;
(四)危险废物类别;
(五)年经营规模;
(六)有效期限;
(七)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合理的管理要求提出的许可条件,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计划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表、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环境监察记录、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综合各级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