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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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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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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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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日前,省执业药师协会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赋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并于二0一六年一月起施行。

《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赋予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责,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按照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切实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学****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省执业药师协会及办事处(工作处)、联络站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执业单位要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中国药师协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及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确定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制定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组织课程立项和教材编写;
(四)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六)总结上报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情况及统计年报。
第七条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二)研究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方案;
(三)负责省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立项和评审工作;
(四)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
(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和学术交流相关工作。
第八条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办事处(工作处)、联络站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协调执业单位支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二)协助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跟踪检查培训质量;
(三)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并为执业注册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及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培训;
(二)确保师资质量,负责培训服务保障;
(三)承办学员考核合格后的学分授予和登记;
(四)总结年度培训工作,按时报送下年度继续教育遴选项目和培训计划。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当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