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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松: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监管比较
作者:潘松(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quote]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是当前许多经济体支付服务市场中存 在的普遍现象。随着从事信息技术的非金融机构不断参与支付服务市 场,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 非
金融机构借助技术与业务的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 逐步由信息处理
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信息业务处理服务,进而发展成为直接从事支付 清算业务。这种趋势有效地延伸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清算业务
的广度和深度。[/quote]
调查显示,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涉及票据、 银行
卡、电子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目前,非金融机构参与支付清算的业 务范围既包括传统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也包括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 务。
在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中,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收单机构提供商户 拓展和商户关系维护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从收单收入中 获得收益或按不同商户交易量一次性收取拓展费。二是收单机构提供 POS等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等服务,并按所维护的设备数收取服务 费。
在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过程中,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交易(收 单)服务。交易服务完成支付指令的生成、确认和传输,包括确认身 份、确认支付工具、查证支付能力、授权、信息传递等。二是提供清 算服务。清算服务主要包括交易的撮合、交易的清分、数据收集、数 据汇兑、计算结算债权、相关数据的发送等。三是提供结算服务。主 要是完成债权的清偿,即对清算安排产生的结算余额进行过账。 比较
多的形式是以匿名或者假名方式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 这种模式导致
沉淀资金的产生。
[b]中外非金融(银行)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比较[/b]
1. 基本情况比较。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主要集中 在网上支付和电子货币服务。非金融机构跨省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 况相对较少,但业务规模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由于各机构的业务开展 时限长短不一、业务规模不尽相同,业务制度也不同,非金融机构的 沉淀资金规模差异较大。
欧盟的非银行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主要涉及电子支票、 信用
转账、直接借记、支付卡、电子钱包等支付方式的各个业务处理环节。 大部分欧盟国家的非银行机构在卡支付中不仅参与度很高, 而且明显
趋同。由于卡支付的交易前和交易阶段的业务处理自动化程度要求相 对较高,非银行机构可以凭借其技术优势获得成本优势, 从而获得参 与支付处理的机会。此外,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采用卡处理的国际标 准来发展国内的卡支付行业,从而使卡支付处理在各国都具有较高的 一致性。欧盟的SEPA也为其支付服务市场转变提供了发展动力。
美国非银行机构涉及的支付方式包括:电子支票、信用转账、直 接借记、支付卡交易、资金汇划、储值卡等支付方式。在业务处理过 程中,非银行机构参与最多的是支付卡方案和预付卡。 在交易服务和
清算服务中,非银行机构具有技术和商业模式优势。
2. 监督管理比较。中国目前没有出台准许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 算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美国和欧盟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 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