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徐建姚建龙摘要: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和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传统,但是遗憾的是新中国尚无家庭教育专门的法律,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建议地方着手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制定家庭教育条例。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在历史上,家庭教育在巩固社会秩序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而且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 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得以按照时代的需求进一步得到发扬。实践中,家庭教育的内涵与科学性得到发展和提升,创造了不少新的经验。理论上,家庭教育向学科化方向发展,家庭教育成为一门新的科学。但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家庭教育立法上的进展长期滞后。迄今为止,尽管宪法等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涉及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上说来,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备,尤其缺乏家庭教育专门性立法。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建议地方先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确认从法律上讲。教育权可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后两种教育权都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权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国家教育权起源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教育大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纳税人的教育需求,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国家教育权,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社会性。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几乎同时产生,它是社会中一部分占有教育资源的团体或个人自发开展公共教育教学活动,从而被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权益。中国历来注重民间办学,在春秋末期,有“官学衰微,学在·24. 万方数据四夷”之说,在宋元明清,民间书院也一直走红。喂据教育权的法律分类,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家庭教育、国家教育(即公办教育)、社会教育(即民办教育)三大部分,显然,家庭教育应当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大支柱之一。如果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我们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从历史上看,学校教育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才成为主要的独立的教学形式,在此之前, 人类历史上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主要的,由于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经验性、个别化特点,不可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在现代科学技术急剧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化、多样化的情况下,却成为有利于人性化教育、青少年全面素质培育、塑造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以及社会安全发展的优点、优势,因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重新被提上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地位,成为一门新的教育学科。法律应该提升、转变人们的原有认识。全面完善家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体系、物质条件,为家庭教育真正发挥独立教育体系的作用打好基础。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国家教育(学校教育)最为完善。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