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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

上传人:wendy 2021/8/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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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范文
吴某某涉嫌盗窃案 律师无罪辩护获成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吴某原是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某店的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6月12日,其向雇主提出辞职,3天后竟被控告2021年6月盗窃了存放于店内的货物,当天即被公安局以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被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据起诉意见书查明,吴某涉嫌伙同同案人“肥仔”共同盗窃,于2021年6月在吴某工作的店铺,趁吴某看管该店铺时,由同案人分两次将被害人存放于该店内的货物盗走并销赃,货物价值9万多,吴某从中分得赃款。
二、承办过程
2021年9月21日下午,吴某父亲委托邓世运律师为吴某提供辩护,案件此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邓世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即与检察院联系,并及时到检察院进行阅卷,会见在押的吴某,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经审慎分析,邓世运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其中最大的一个漏洞是“指控作案的具体时间模糊”,这很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属于证据不足的典型表现。
邓世运律师于9月25日上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不宜起诉的观点,主要理由是:一、本案存在重大疑点:为何物品丢失一年后,被害人才报案且恰是吴某提出辞职后?被害人对此没有合理的解释。二、证明失窃物品价值的证据不充分。涉案物品的数量仅凭被害人提供的产品出货单认定,此出货单并非正规的单据,且没有其它证据佐证该出货单的真实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恰是仅根据出货单作出的。三、证明吴某实施盗窃的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指控吴某实施盗窃,但是连盗窃的具体时间都没有明确,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某盗窃,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证据链。此外,还针对了解的情况,建议检察院对案件的一些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邓世运律师又多次会见吴某并和办案机关交流对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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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于2021年1月29日认定:吴某涉嫌盗窃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吴某在被羁押220多天后沉冤得雪,走出看守所。
2021年3月2日,吴某又委托邓世运律师将国家赔偿申请递交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但长时间得不到答复,经多次敦促,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经过和吴某沟通,邓世运律师于10月8日以期满不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为由,到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在市检察院的敦促下,区检察院于10月14日作出决定:拒绝确认违法。邓世运律师再次和吴某沟通,在得到吴某再次授权后,以不服区检察院的决定为由于10月28日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又再次敦促。在12月2日终于得到令人欣慰的结果:区检察院正式决定给予吴某国家赔偿。2021年1月14日,检察院通知吴某领取国家赔偿款,吴某领到2万多元的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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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对吴某不起诉,并给予国家赔偿。
四、办案总结
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