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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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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员会( 颁布单位) 20021206( 颁布时间) 20030101( 实施时间)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20 号( 文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 2年9月25 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1月 28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会议于 2002 年9月 25 日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4 次会议于 2002 年 11月 28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3 年1月1 日起施行。 2002 年 12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房地产、国土、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包括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按规定转入指定专用帐户的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必须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核准拆迁范围; 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一般为 30 日至 90 日。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答复。第七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拆迁管理机构对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 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考核内容、时限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 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第九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