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副 题 名】:
       【起草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委托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
       【标 准 号】:
SL45-92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能源部
       【发布日期】:
1992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
1993年5月1日
       【批准文号】:
水规[1992]65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通知
水规[1992]65号
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委托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规范》,经两部审查批准,现颁布执行。标准编号为SL45-92。自一九九三年五月
一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意见,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
总院,由该院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10日
       【全 文】: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1 总 则
为使江河流域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江河流域规划的实际,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专业规划和中小流域规划,可适当简化。
江河流域规划应把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目标,使治理开
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与环境方面得到协调发展。
对流域规划方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预估、评价江河治
理、开发对流域环境的影响,并研究维护和改善环境的对策、措施,完善规划方案。
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流域规划的组成部分,评价工作要贯穿于规划的全过程。
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调查流域环境现状,提出流域的主要环境问题;
(2)拟定近、远期规划环境目标;
(3)对流域规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的识别、预估和评价;
(4)编写环境影响篇章和专题报告。
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应与流域规划范围相一致。当环境影响超出规划范
围时,调查和评价范围应相应扩大。
跨流域调水,应研究调水对调出、调入流域及输水沿线地区环境的影响。
2 流域环境状况调查
进行流域环境状况调查,目的在于了解流域及其影响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
况,为拟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