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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印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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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印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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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医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医院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加强对医院各类印章的管理,保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字样的单位印章、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院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医院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1.医院各部门和其他经医院批准成立的各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医院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医院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医院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财务科报批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医院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医院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3.经医院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1.向医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医院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
3.凭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医院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医院证明,自行到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4.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医院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在启用新印章同时公布旧印章作废。
5.新印章印模交由医院办公室备案,并有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申请用印人应将填写完整的材料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审核,审核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是否符合医院规章制度
有无违反医院形象和利益
有无损害第三方利益
第七条 审核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或交相关部门查证,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八条 审核人对材料审核后,报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第九条 空白的纸张、证件和表格等一律不许加盖印章。
第二节 院印的使用
第十条 医院印章是医院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以医院名义发出的公文、证明、证书、聘书、奖状、介绍信、报表、审批表、请示、报告、汇报、合同等文书上。
第十一条 医院各类文书用印,应经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到院办用印。有下列情况者,可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院办主任审核并签字后用印:
1.以医院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以医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退休证、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聘书、奖状、介绍信等各类证件(含复印件);
3.医院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时,须经车队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二条 主管领导可将管辖范围的事项授权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但应有书面的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