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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就业局势安排意见.docx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1/8/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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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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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就业局势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鲁劳社[2012]7号和烟劳社[2012]10号《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同一企业2012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内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
1、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率。自2012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做如下调整:失业保险降低5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费比例由1%%;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由7%调整为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不做调整。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度全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凡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由职工教育经费支付培训费用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