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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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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2
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 (镇)或部分区域生产、采暖和生活所需的热量的方式。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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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设市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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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和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推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供热,并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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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支持和发展区域供热,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审查时,对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应当对设计单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拒不修改的,不予审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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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居民住宅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分散热源点。现有分散热源点,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制定计划,逐步撤销或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网,实行集中供热。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或稳定、安全的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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