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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出租汽车 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具有预约出租汽 车专用标识的车辆,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预约要求 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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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
第六条拟在××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
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 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 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 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 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 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经营区域相应的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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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与 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 度文本。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车辆、驾驶员接入服务流程 指南,协议样本;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答复流程;事故 或其他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赔偿制度;
(七)具备承担网约车承运人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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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H"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市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 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 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 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 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 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 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 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车辆***装 置、应急报警装置;在车内副驾驶位前的驾驶台张贴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