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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
李慧英 徐志涛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是控制犯罪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但是应当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名称、种类及实施方法,建立审查监督制度,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审查监督,对获得的材料的证据资格严格审核,赋予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控制 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措施 法定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一方面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原则,另一方面在打击犯罪方面更加务实、有效,其中之一就是完善侦查措施,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将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层面有了法律依据。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进一步提高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犯罪侦查效率,强化了侦查活动的规范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同时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限制技术手段在侦查中滥用,避免公民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改变刑事侦查依赖口供的状况,减少刑讯逼供。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化也引发了社会的担忧,这其中蕴含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何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控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首要作用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是揭露和惩罚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里刑事诉讼法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作为首要任务,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及时揭露犯罪和有效惩罚犯罪,从而实现对于犯罪的有效控制,因此,犯罪控制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一)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是控制、预防犯罪的需要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的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设备查找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的特殊侦查手段。这些“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⑴
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⑵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⑶措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对此作了扩大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我国于2000年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