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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红包和回扣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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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县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红包和回扣的暂行规

县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红包和回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卫生系统“三个文明”建设,进一 步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医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邓小平理论,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忠于职守' 救死扶 伤' 文明行医' 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与时俱进,求真务 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奉公,坚决刹 住卫生行业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 索要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卫生系统各类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包括 通过赠予方式或获得的现金' 购物卡等经济利益)。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器械' 设备' 卫生耗材
(检验试剂' 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及其代理 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的现金' 有价证券'信用卡' 购物卡, 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 代销卫生材料' 器械' 药品'保健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 指定药店'诊所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 回扣论处。
部门或科室组织推销'代销的,责令其如数上交非法 所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在卫生行政执法' 诊疗和医药购销等活动中, 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八项纪律:
(-)不准以权谋私,向管理、服务' 监督和监测对 象吃' 拿' 卡' 要;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红包;
(二) 不准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收受药 品器械购销回扣;
(三) 不准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 器械' 药品' 保健品,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诊所购药,从中提取 回扣' 提成;
(四) 不准利用介绍病人' 开化验单,以促销费' 好 处费' 介绍费和提成费等各种名义,收取企业给予的钱物;
(五) 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 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六) 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擅自收费' 卖药、设立小金库等;
(七) 不准在基建' 维修' 引进设备' 物资、药品采 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 扣”;
(八) 不准开大处方,不合理处方'滥用药' 乱检查, 以及使用非中标药品,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工作者' 索要'收受“红 包”' 回扣,不及时登记' 上交,或不如实登记' 上交的, 按如下规定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惩处:情节较轻的,由 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 予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缓聘' 低聘;情节严重的,由我 局向全县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解职待聘;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予解聘,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对索要'收受红包与回 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 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000元以上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