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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docx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1/9/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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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摘要】汽车时代已经到来,时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同时也潜伏着诸多隐患。当人们狂欢着驾驭时速时,却控制不了手中的马达;特有的酒文化传统,迷惑了人们的意识,夺走了人们的驾驭能力。如此种种,引发了多少交通事故,害了多少生命,毁了多少财产,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难以形容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国家将危险驾驶行为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罚,减少了交通事故,但是各地量刑不一,引发了人们的质疑,有损司法公信力与权威。实现量刑均衡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司法公正
一、引言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前进了一步,飞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把人们带进汽车时代,但是浮躁的人们并没有做好准备来适应时速环境,因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导致了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灾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化研究,规范指导公正司法。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一)明确定罪量刑规范
由于我国的酒文化传统已经深入人心,短时间内不易改善,也就是说醉驾和飚车现象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改观。这是一个长期而巨大的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国情下,这样的境况决定了我国的危险驾驶罪量刑不能生硬地效仿国外立法的严厉惩治。现行的危险驾驶罪立法比较合理,一者,采取列举式罪状,弃用兜底条款,明确了只有“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防止了利用自由裁量权任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来,配置了较轻的拘役刑及罚金刑,相对符合当前我国的酒文化状况。但是量刑方面没有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标准模糊不清,使司法实践陷入了混乱局面。有学者提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刑罚有偏轻之嫌,建议由立法机关修改刑罚量,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亦有学者提出最高刑配置为拘役,现行刑事诉讼法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还有学者提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只有拘役,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与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危险驾驶罪可谓是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犯罪,刑罚过轻的担忧不无道理。危险驾驶罪没有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好,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然而,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应当循序渐进地疏导。笔者建议:立法上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就是目前状况下,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最高处以拘役刑并处罚金。至于无法适用逮捕措施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必要情况多配合据传这一强制措施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待危险驾驶罪深入人心之时,再根据执法状况决定下一阶段的对策。如果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那么就继续保持现状;如果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增减反复,那么就进入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立法者可以采纳增加刑罚量的意见,将拘役刑升格为有期徒刑,并注意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衔接妥当。

以上是从刑种角度来规范量刑,量刑不均衡的另一方面就是量刑幅度问题。刑种是刑罚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