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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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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 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银监发 〔2008〕2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经批准, 在黑龙江省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 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 ( 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 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 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牵头组织 实施试点工作, 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 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 (地)、县(市、区) 应指 定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 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 ( 市、区) 的名称,组 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 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
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9至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有 9 至 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五)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 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
(一)开业申请书;
(二) 筹建工作报告 ;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除应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 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 济工作 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 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具备大专 以上(含大专 ) 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 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 由市 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 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 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