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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8: 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
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 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
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 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
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一) 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
手续;
(二) 离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也可按规定委托社区工
作站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三) 其他参保人直接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
(一)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
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
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 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并发放
《受理通知书》;
(三)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
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并在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七条参保人市外就医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不得高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偿付 报销;低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市级医院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审核报销。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其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