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性精神疾病防治与居家管理
一、目前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
偏执性精神病(F22)
分裂情感性障碍(—);
心境[情感]障碍(F30—F39);
癫痫所致精神病NOS(F06﹒8);
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F71—72);
二、昆明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常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除外,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注:15岁以上
三、工作实施具体步骤
1、发现疑似患者
2、精神病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3、建立健康档案,进行随访管理,每年随访4次。
4、各种报表的上报和信息资料管理。
(一),发现疑似患者:
由经过培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组织实施,
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表1 ,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线索调查。
在线索调查中,充分依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在征得监护人知情同意后(有书面签字证明),将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表2 ,
报县级精防机构或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监护人
监护人在法律上有三类: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排名不分先后,作为监护人是其义务。
其他近亲属、朋友:如愿意承担亲属责任可作监护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如果患者没有上两类中的人员可作监护人,可由这些部门承担。
复核诊断由县级精防机构和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按照“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复核。
(二)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两名精神科主治医师)根据《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