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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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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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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610( 颁布时间) 19940610( 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32号( 文号)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占用和征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经 1994 年5月7 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 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是发展林业的重要基础。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 下同) 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方针, 坚决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建设保护和规划利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林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 搞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林地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 (三)审查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 (四)对占用、征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 制止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六)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山林权证载明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设立四至界址的界标、界桩,并加以保护。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除外。第七条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 其中国有林业单位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其经营范围图、山林权登记清册和山林权证须复制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第八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土地证、山林权执照、山林权证经查证属实后,为该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占用、征用。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对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享有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