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8 年 06月 05日 15时 54分 649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行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39 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八年五月八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归口管理在省内(不含大连)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第四条保险行业协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 逐步将协会办成“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第二章协会职责第五条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协会自身发展为根本宗旨,切实发挥自律职能, 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 代表行业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 辅助政府监管, 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第六条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 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 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 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一、自律(一) 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二) 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 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承诺和行为公约等自律公约体系, 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三) 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 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四) 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 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 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五) 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 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 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服务(一) 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二) 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调解矛盾, 增进理解, 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 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 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 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 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 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 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 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 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反映业内动态, 统计保险业务信息, 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 建立健全行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