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黄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黄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我们进展了阅卷,并会见了上诉人。辩护人现就案件事实和上诉人符合情理的辩白,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部分案件事实不清
(一)本案所涉毒品来源,卖家是谁并没有查清。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涂xxx告知陈xxx,让陈xxx和黄xxx帮他运送毒品,但毒品到底是涂xxx依然阿鹏的,或者另有所属,涂xxx和阿鹏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案并没有查清。故此,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几次咨询及陈xxx“阿鹏的毒品是哪里来的”时,陈xxx均答复说不明白。
(二)本案毒品买卖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上诉人黄xxx、陈xxx和证人郭xxx的供述不一致
从陈xxx的四次供述来看,毒品买卖过程发生在阿鹏的车内,在阿鹏车内,阿鹏先让郭xxx看了一下东西,郭xxx打开包装袋,陈xxx看见里面装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着的东西(冰毒)。后郭xxx将三万元钱给了阿鹏。阿鹏和黄xxx开场数钱。(见卷11页、15页、19页和22页)。
依照黄xxx的供述,毒品买卖过程也发生在阿鹏的车内,不同的是,黄xxx供述是先付款后付货,且参与数钱的并非只有阿鹏和黄xxx(见卷28页、32页、36页)
而依照郭xxx的第一次陈述,其先是在本人的车内将三万元给了陈xxx和黄xxx,之后陈xxx和黄xxx下了车进了村,十几分钟后,他看见低个子男子(黄xxx)手里面提着一个类似茶叶袋包装的塑料袋,上车之后他将塑料袋子放到副驾驶座底下(见卷49页),整个买卖过程并没有阿鹏出现。在郭xxx的第二次供述中,又陈述毒品买卖过程发生在阿鹏车内,在阿鹏车内,其先将三万元给了阿鹏,后阿鹏把装毒品的袋子让郭xxx拿走。
(三)本案毒品的买卖价格没有查清
从陈xxx的供述来看,郭xxx在车内给了阿鹏3万元,涂xxx让其到了西安后将剩余的1万元拿回来,可见,毒品买卖价格应为4万元(见卷11页、15页、19页和22页)。
从杨琼的供述来看,第四次谈话中显示其和阿伟联络购置毒品的总价款是8万元,先付3万元,交货之后再付给他余下的5万元,,先付3万元,。
上述这些根本案件事实不清,加上主犯涂xxx、阿鹏等没有归案,对本案上诉人黄xxx和陈xxx的量刑有一定妨碍。因而,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这些情节。
(四)上诉人黄xxx是否明白本案买卖的对象为毒品以及是何时、如何明白并没有查清
表如今:
不仅上诉人黄xxx和陈xxx供述不一致,且他们先后供述也存在矛盾
首先,从陈xxx的供述来看,在侦查阶段,陈xxx的前三次供述均没有提到他告知黄xxx贩卖或运输毒品一事,其在第四次供述中供述中声称其是在买卖完成后在郭xxx的xx现代车内其才告诉黄xxx他们二人的任务是“把开现代车的司机看好,把毒品送到西安后,涂xxx给我和黄xxx一人挣两千元。”然而,这一供述根本经不起琢磨,按理,在郭xxx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