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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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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Admin 点击:886 更新:2010/5/14 10:38:55]
三峡学院教(2010) 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 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 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公共选修课开 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跨院 (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 学、经济与管理、艺术体育、其他等5大类。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其设置应遵循如 下原则:
(一) 基本性原则: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 综合性原则: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促进不同学科 的交叉渗透;
(三) 普适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以不须预先修****系统性相关知识为前提;
(四)时代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 息、。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应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 提高能力与素质。公共选修课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形成对必修课的补充, 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教师系列的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系列的教师 开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 称。未具备以上条件但有专长者,须由两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二) 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 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各单位应按教务处下达的通知要求组 织教师积极申报,并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附教学大 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经所在院(系)审核,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 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同一公共选修课由多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参与 授课人员必须具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授课人员如有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一般为1〜2学分,原则 上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九条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1门公共选修课;如 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教有余力,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最多开设2 门公共选修课。
第十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
义,但必须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须提供2位专家的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自然科学类课程不得低于30人,其他课程 不得低于50人。连续四学期未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公共选修课,给予停开。
第四章选课
第十二条教务处编制选课指南,在每学期14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 课开课计划,并通过教务处网络发布相关课程资料,增进学生对拟开设公共选修 课的了解。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