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 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 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 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 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 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 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 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 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 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 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 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 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 相应费用。
第十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 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一条 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 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 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 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 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 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 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 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 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 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