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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AIOPIO 2021/9/2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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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
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客户分类
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
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