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合同,非法用工
浅谈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支机构是否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 劳动者,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 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是分支机构是 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是则可以独立 的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只有在获得用人 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不能独立的作为用 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认
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 动争议。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
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 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 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 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 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力与生产资 料的结合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建立须具备劳动力和生产资 料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条件。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 支配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根据不同部 门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即劳动 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公共事务劳动关系、农村集体 劳动关系、强制劳动关系等。
2、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的难点
根据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的特征,在理论上 对两者加以
区分并不难,但在实践中面对个案做出正确的法律定 性,换言之,哪一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哪一劳动关 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并非易事。我国《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律关系是被劳动法调整的 那部分劳动关系,并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对劳动法律关系 的调整范围作了界定。但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如何设 定、由谁认定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仅规定了劳动者 资格的最底年龄标准。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劳动法律关系 的建立,均依政府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计 划和指令,没有自由劳动力市场,无须建立劳动力市场的 准入机制。但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的 支配者为组织生产劳动的需要,要求获得更多的用人自主 权,劳动者也要求享有充分的择业自由,双方将在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缔结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俞来俞活 跃。为保障劳动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特别是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需要,构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体系已成为 必要。由于立法的缺憾,给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法律主体 资格带来困惑,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 能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 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
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 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孚有民事权利 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 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 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 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 一致的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与民事 主体是可以分离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甚至延伸至生命存续
期间的前后,在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享有的民事权 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由其监护人代为实现;而劳动权利义 务的实现有赖于劳动者用自身的劳动力通过劳动行为去实 现,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须臾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劳动 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在该公民不具有劳动能力时,他人无 法使用该公民的劳动力去实现劳动权和劳动义务。
权利义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