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州交通事故律师 对方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予付款的, 怎么办案情简介: 原告( 反诉被告)A 公司( 以下简称 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B 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完毕。原告 A 公司起诉称: 2012 年9月1日,A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液晶屏产品销售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 S 的液晶屏 50 万个,单价为每个 元。签约后, A公司按照B 公司要求分批将货物送至其指定交货地点, 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32张, 实际价款 元。 B 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付款 1114416 元,于 2012 年 12月 26日付款 元,于 2013 年2月5 日付款 30 万元,共计付款 元,剩余 元应于 2013 年4月1 日之前付清, 但至今未付,故A 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B 公司支付货款 元及违约金(以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4月1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德州交通事故律师 止)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 B 公司答辩称:一、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不仅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 而且不合格数量超过了退货标准, B 公司依约有权要求退货。合同约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按照B 公司提出的质量标准生产的液晶屏 50 万个, 单价为 元;第 6 条质量保证中约定:乙方所供产品性状与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一致并与样品一致; 乙方应保证要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等对产品进行 100 %出厂检验,乙方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包退保修;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为 100 %合格产品, 保证使用时间为 2万小时; 对于该款产品的质量, 甲方要求该产品不良率要在 5‰以内,在此范围内的不良产品, 乙方负责为甲方退货或换货; 不良率超过 5‰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此产品收货检验标准按照甲方企业标准执行, 此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存在。双方对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退货标准德州交通事故律师 均有上述明确约定, 因此 B 公司要求 A 公司退货符合双方约定。二、在B 公司提供的收货标准第三项收货具体标准及责任划分说明中明确了产品外观、包装检查、产品性能合格的收货标准, 并且约定了对于检查项目中不合格情况, B 公司委托的加工厂有提出全部换货和退货的权利, 也就是说 B 公司委托的加工厂有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权利。本案中 B 公司委托的加工厂即 C 公司( 以下简称C 公司) 按生产进度分别于 2012 年 10月 16 日和 2013 年5月 31 日出具了质量检测不良品率统计汇总表, 在表中明确记载了 A 公司的产品不良率已达到 %和 %, 远远超过了 5‰不良率, 因此 B 公司有权据此要求 A 公司退货。三、 A 公司的产品不仅仅在质量上不良率远远超过了约定, 还存在装箱时数量缺失、产品出厂没有经过合格检验、怠于处理售后不合格产品, 这表明了 A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责任心不强, 产品做工粗糙, 对产品质量要求不高, 缺乏检验程序和严格的生产、销售、售后管理制度。鉴于产品存在的问题, B 公司要求退货。四、依据合同法相德州交通事故律师 关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本案 A 公司应当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 A 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B 公司提出反诉, 事实与理由是: 因A 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违反购销合同第 6 条不合格率保证,故 B 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 1 、解除双方于 2012 年9月1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A 公司退还已付货款 元;2、退回 A 公司已交付的液晶个 305444 个(包含 1607 个不良坏片);3、诉讼费由 A 公司承担。 A 公司针对 B 公司的反诉辩称: B 公司反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2 年6月1日,B 公司向A 公司发送 B 公司建行液晶屏收货标准德州交通事故律师 (以下简称收货标准) 。诉讼中, A 公司、 B 公司均确认A 公司系依据B 公司该份标准进行此后的生产、销售, B 公司亦系依据该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 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亦仅有这一份收货标准。同年 8月 11 日, B 公司(甲方、购货方) 与A 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编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