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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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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yixingmaoj 2016/7/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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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字体: 大中小】【颜色: 黑色红色灰色】【打印页面】【关闭页面】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明确支付局与各预算单位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市直各预算单位公务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精神、《市直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一、代理记账职责划分(一)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具有财政性资金支配权和资金使用权, 应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二)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开支计划和资金支付程序使用资金。(三)预算单位对每笔经济业务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含发票真伪鉴别)、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含财经制度、规定及开支标准等)、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四)代理记账中心依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开展凭证复核、记账凭证编制、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无偿代理服务。(五)代理记账中心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主要履行会计数据复核,开展集中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程序性审核,控制大额提现,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支出提出会计建议。二、代理记账中心复核内容(一)复核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性、金额的正确性。各预算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内容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票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项目(含发票)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合计准确,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签字等相关手续齐全。(二)复核支出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报账汇总单等单据内容填写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有关签章是否与预留中心印鉴相符,是否与所附原始单据的经济业务相符。对于差旅费支出报销单,各单位报账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同时按照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及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代理记账中心只复核差旅费汇总数与报账汇总单金额是否相符,不再对差旅费的其他经济内容进行复核。(三)复核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是否违规转为财政授权支付; (四)复核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是否履行合法合规交易程序; 复核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五)复核列入《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中“强制结算项目”的资金支付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复核现金结算方式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大额提现;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支出,以“会计建议书”的形式对预算单位做出告知。 2 三、复核、审查确认及审批权限实行代理记账中心各部复核会计、部长、支付局分管领导三级复核、审查控制,稽核科监督检查的制度。(一)预算单位交来会计凭证时,由复核会计接单复核,复核无误后,单笔业务金额款超壹万元以上的报部长审查签字,超过伍万元同时报支付局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复核、审查无误后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签章;统管账户资金填写“内部付款通知单”并签字,同时填开支票。(二)各代理记账业务部对业务有疑问的,应及时报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审查确认,必要时报支付局分管领导审查确认。(三)对于特殊支出项目以及财政国库资金紧张等特殊时期的支出,由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商支付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