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难题对策建议
一、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高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心理因素。特困供养对象通常性格怪异,对“五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称呼非常敏感,认为集中供养是对他们的歧视,不愿意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二是经济因素。部分特困人员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特困供养金需由亲友代领, 亲友将供养金用于整个家庭开支, 只给予特供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甚至部分特困人员身体较好,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亲友需要其帮助干农活,加之担心特困人员个人财产如果集中供养后将被变为集体财产, 集中供养后每月只能领取 100 元生活费等利益问题, 导致亲友以各种方式阻碍教唆特困人员不让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 三是管理因素。 因人手少等客观因素导致敬老院管理服务不到位, 形式单一,尤其是部分特困对象入住后,因种种因素不满意, 返回老家后大势宣传,导致其他特困对象不愿意入住敬老院。四是自身因素。绝大部分散居特困对象,由于长期以来的生活****惯,担心与敬老院同住的老人性格、语言****惯、风俗、差异较大难以相处,加之不****惯受到约束,由于敬老院要求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抽烟、喝酒等,导致不愿意集中供养。
(二)对策建议。一是切实提高入住率。对居住偏远,年龄较大、身体差(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讲明有关政策,帮助打消思想顾虑,通过组织试住等形式,让特困人员通过切身体验实现由“要我入住”到“我要入住”的转变,最大限度提高入住率。二是加大对特殊散居特困人员的关注。 对疑似精神疾病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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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供养人员,要做好精神疾病鉴定工作,确有精神疾病的,要及时送精神病院就医。对失能、半失能又无实际照料人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送县城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关于散居特困人员保障不够问题
(一)主要原因。一是散居特困人员保障不力。有的散居特困对象
住房条件没有得到完全改善。 仍有部分对象居住在老旧的房屋, 有的
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房屋的安全性不高,居住舒适
度低。且生活条件较差,生活设施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部分对象
缺少换洗衣物、被褥。二是照料协议不规范。绝大多数照料协议,未
规范化制定协议文书, 协议文本不规范, 大多数协议规定特困对象死
亡后,其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归村集体所有,但物权法规定,个人
财产可以继承, 未充分考虑照料方利益, 导致照料人不愿意签订照料
协议。同时部分照料协议一签了之,照料协议签订后,无实际照料行
为,存在管死不管活现象。
(二)对策建议。一是散居要有保障。对多次反复做工作,身体较好,有一定生活(生产)能力,本人表示暂不入住敬老院的散居特困人员,要严格按照“四查四有” (即:查住房、查饮水、查衣被、查医疗;有照料人、有照料协议、有实质照料行为、敬老院有档案)的要求,进一步查缺补漏,切实解决散居特困人员吃穿住和照料问题,确保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二是规范统一照料协议文本。要进一步统一规范照料协议文本,结合物权法、土地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