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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
――长发储金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及其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上(不含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以下(不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
第五条 本保险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至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置有甲、乙两款以供投保人选择。
第七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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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款:
1、保单生效每满三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二)乙款:
1、保单生效每满五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储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定的款别确定。甲款每份为人民币270元,乙款每份为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用趸缴方式缴付,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保人可购买多份同款或不同款的本保险。
第六章 受益人
第十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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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七章 退 保
第十二条 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公司按规定给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各款规定的储金领取时间时,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储金。被保险人申领储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储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申领死亡退保金时,应提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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