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
――长乐健康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及其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书,投保告知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上(不含十五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不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保险。
第五条本保险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至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或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止。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按保险责任的不同分别设置有甲(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乙(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两款,以供投保人选择。
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甲款:
1、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内,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后,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其每次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区别费用不同程度按下列比例累进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费用级别给付比例
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 0%
1000元至8000(含8000元)部分 55%
8000元至15000(含15000元)部分 60%
15000元至25000(含25000元)部分 70%
25000元至40000(含40000元)部分 80%
40000元至70000(含70000元)部分 90%
70000元以上部分 95%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乙款:
1、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内,患重大疾病住院,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给付住院补贴金,每天人民币100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住院补贴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对于下列各项,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2、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3、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4、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本保险按份计算。甲、乙款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详见保险金额表。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用趸缴方式缴付,每份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投保人可购买多份同款或不同款的本保险。
第七章受益人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章退保